劳动仲裁

同一劳动者能否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

  在当今多元化的就业环境下,劳动者的就业选择也变得更为多样。

  网友咨询:

  同一劳动者能否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

  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通常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全日制用工可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需满足限制条件。若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需满足:不影响原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原单位未明确禁止双重就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合同文件或因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