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混同用工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该劳动者又被抽调、委派、借调到该企业的关联方工作,与该企业的关联方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混乱的一种社会现象。

  网友咨询:

  混同用工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律师补充:

  对用人单位而言,集团化经营中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多主体混同用工,如确需交叉用工,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并确保劳动者知情同意。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混同用工情形下维权,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邮件、绩效考核表、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成果等能够证明实际用工管理关系的材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书面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只要能够证明实际用工事实,仍可主张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