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无接触交通事故"是指当事双方车辆或行人与车辆之间未发生物理碰撞,但因一方违反交通规则或不当驾驶行为,导致另一方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造成损害的事故类型。
网友咨询:
“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律师解答:
在 “无接触交通事故” 中,判断责任的关键在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即使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只要一方的行为是导致另一方受损的原因,且该行为存在过错,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若一方存在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如闯红灯、超速行驶、违法变道、逆行等,从而导致另一方为躲避危险而发生事故,那么违法方通常要承担主要责任。比如,一辆汽车闯红灯,致使正常行驶的电动车为避免相撞而紧急避让,最终电动车摔倒,此时闯红灯的汽车驾驶者大概率要承担主要责任。
若双方都存在过错行为,比如一方违规停车,另一方驾车时疏忽大意未及时避让,导致发生 “无接触交通事故”,则需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若事故是由道路设施故障、交通信号异常等第三方因素引发,相关责任方(如道路管理部门、交通信号维护单位等)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补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