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达成交通事故赔付协议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赔偿

  在车水马龙的现代社会,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罕见。一旦事故发生,当事人往往会先尝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签订赔付协议。然而,生活中情况复杂多变,有时签订协议后,受害方又觉得赔偿不足,内心纠结是否还能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网友咨询:

  达成交通事故赔付协议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赔偿?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赔付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

  如果存在特殊情形,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那么受害方就有权再次起诉。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例如以为自己只是轻微擦伤实际上有多处骨折,对自身伤情和赔偿事宜存在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就可能因重大误解而被撤销。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该协议同样可撤销。

  在某些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伤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及时发现。之后随着病情发展,才发现实际伤情严重,这种情况下,即使协议已经签订,受害人基于新发现的严重伤情,也有可能再次起诉要求肇事方补充赔偿。

  律师补充: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