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好意同乘”出车祸,驾驶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生活中“好意同乘”的行为无处不在。

  网友咨询:

  上周我免费捎同事下班发生剐蹭,同事脚踝骨折。现在他要求我赔偿全部医疗费和误工费,但我也是好心帮忙啊!法律上我真要全赔吗?

  律师解答:

  好意同乘虽为无偿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不可置乘车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果驾驶员存在不具备驾驶资格、准驾不符、饮酒后驾车等情形,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如果搭乘人存在未系安全带、干扰驾驶等行为,可进一步减轻驾驶人责任。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