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怎么也要赔偿
通常情况下,我们说起交通事故,都会下意识地以为双方发生剐蹭或者碰撞,但如果双方没有接触,而是一方因避让另一方摔倒受伤,算不算交通事故呢?责任由谁承担?
网友咨询:
“无接触”交通事故,怎么也要赔偿?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无接触”交通事故也要赔偿的原因在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两车没有实际接触,但如果一方行为直接导致另一方采取避险措施并造成损害,责任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常见需担责的情形包括:违规变道未打转向灯;路口未减速让行;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
律师补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使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