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车险“零时起保”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车险“零时起保”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车主约定,车险合同自投保当日的次日零点(或双方约定的特定零点时间)起生效,投保当日至生效前的“空窗期”内,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条款。

  网友咨询:

  车险“零时起保”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不允许脱保。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期间被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零时生效”条款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宗旨相悖,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零时起保”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向车主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需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将“零时起保”条款以加粗、下划线、字体变色等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方式标注,通过口头讲解、书面问询确认等方式,向车主清晰解释“零时起保”的含义。若保险公司已通过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有效。若保险公司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对车主不产生效力,即便事故发生在“空窗期”,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理赔责任。

  律师补充: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