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当事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网友咨询:

  当事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答:

  不能。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它对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人民法院并没有拘束力,法院应根据事实自行确定交通事故的事实情况和责任分配。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