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网友咨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指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工程质量的强制性规定。常见情形包括: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减少承重结构钢筋用量、设计单位擅自降低抗震等级、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工程签字放行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断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交通工具倾覆等事故。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这些单位通常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定职责。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律师补充: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应结合其在本单位的具体职责,有无严格依法履职,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否负有直接责任等因素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