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车位窄到无法开门,业主能否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随着家用汽车普及,车位已成为业主生活的“刚需配套”。但比起“抢不到车位”,更糟心的是花十几万买的车位,停了车却打不开门,下了车要侧着身子挤出来。

  网友咨询:

  车位窄到无法开门,业主能否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

  若车位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作为住建部发布的行业强制性标准,明确了小型车车位的最小尺寸及开门空间要求,开发商销售的车位必须符合该标准。若经第三方检测,车位实际尺寸未达标,且直接导致“车门无法正常开启、人员无法安全上下车”的,属于“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业主可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若车位符合国标但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业主可依合同约定解除。若车位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位尺寸(如“宽度不小于 2.5 米”),或约定“车位需满足轻松开门,无蹭车风险”等使用要求,即便车位符合国标,但未达到合同约定,也构成违约。业主可举证证明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进而主张解除。

  若车位既符合国标也符合合同约定,仅因业主车辆特殊导致开门困难,无权解除合同。若车位尺寸达标,但业主购买的是超大车型(如大型SUV 宽度超2 米),或车辆加装了宽体套件,导致开门空间不足,属于业主自身选择导致的使用问题,业主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