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方解除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
在当下的消费市场中,分期付款的交易模式日益普遍。从购买大型家电、汽车,到各类电子产品,甚至一些教育培训课程,都提供了分期付款的选择,为消费者缓解了一次性支付的资金压力,也促进了商家的商品销售。
网友咨询: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方能否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当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合同总价五分之一时,出卖人有权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出卖人不能因买受人逾期直接解除合同,需先向买受人发出“催告通知”,明确告知“逾期金额、付款期限及逾期不付的后果”。期限的认定需结合交易习惯:若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付款”,则宽限期可定为15-30日;若买受人因客观原因(如疫情、疾病)暂时困难,出卖人应适当延长宽限期。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若因买受人违约,给出卖人造成了其他损失,如因买受人未按时支付价款,导致出卖人资金周转困难,进而错过一笔高利润的投资机会,产生了经济损失,那么在能够证明该损失与买受人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买受人可能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