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试用买卖合同中怎么约定试用期限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在试用买卖合同里,清晰、合理地约定试用期限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

  网友咨询:

  试用买卖合同中怎么约定试用期限?

  律师解答:

  1、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双方应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结合标的物的性质、市场惯例以及自身需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限的具体时长。不同的标的物因其特性差异,所需的试用时间也不尽相同。日常办公用品,试用期限可相对较短,一般3 - 7 天或许就能满足买受人的试用需求。汽车、大型机械设备等,较长的试用期限则更为合适。在一些成熟的行业或领域,往往存在约定俗成的试用期限惯例。当买卖双方对试用期限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参考所在行业的市场惯例。

  2、若出现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依据补充协议交易习惯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出卖人在确定试用期限时,应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标的物特性、市场行情以及买受人的实际试用需求。

  律师补充:

  试用买卖合同,按照其本来的含义是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使用是试用,而不是购买。若买卖双方在试用前明确约定了使用费,那么买受人应依约支付。比如,商家在试用协议中清晰说明,消费者需按每天一定金额支付试用产品的使用费,消费者签字确认后,就需履行支付义务。但倘若双方未就使用费进行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即便产品在试用过程中存在正常损耗,商家也不能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