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婚姻关系的结束,往往伴随着诸多复杂问题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离婚不仅意味着情感纽带的断裂,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实际事务的处理。

  网友咨询: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律师解答: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和可分得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如有能力,应给予帮助的制度。对于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一方生活困难” 主要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离婚后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分得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日常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销;或者一方因患病、残疾等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即能够在保障自身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给予困难方一定的经济支持。

  律师补充:

  经济帮助的期限会根据困难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轻且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具有暂时性,这时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应在居住、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帮助。

  在确定经济帮助的具体方式和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除了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困难程度外,还会考虑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等。离婚经济帮助的方式并非只有金钱给付这一种。除了一次性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在一定期限内定期给予金钱补助外,还可以是提供住房等实物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