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网友咨询: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
律师解答:
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探望,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裁判。
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期间形成了深厚感情。特别是在父母一方缺失或无法充分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和关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亲情缺失,满足未成年人在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可援引《民法典》第10条(公序良俗原则)、第1041条(老年人权益保护)及第1043条(家庭文明建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隔代探望。
律师补充: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首先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阻止行使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执行,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疏导、教育的方法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子女、暴力抗拒对方当事人探望的当事人,可以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予以刑事处罚。另外,对经常无故阻碍对方探望子女,情节严重的,可以规定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