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分手后给付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是传统习俗和婚姻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变化,彩礼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网友咨询:
我和女朋友没领证,但一起生活了好几年还生了孩子,现在分手了,我能要回当初给的彩礼吗?
律师解答: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分手后给付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若双方虽未领证,但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子女,此时法院会考虑到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并且生育子女后,彩礼可能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会支持全额返还彩礼,甚至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
法院在判断时会考虑以下因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时间越长,返还的比例可能越低;彩礼的用途,若彩礼已实际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则返还的数额会减少;给付彩礼一方的经济状况,若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法院可能会支持适当返还。
律师补充:
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