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收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承载着许多家庭对孩子的殷切期盼,也为那些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带来了新的生活希望。
网友咨询:
被收养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收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这类孩子可能是被遗弃的婴儿,也可能是在成长过程中与父母失散,且经过多方查找,仍然无法确定其生父母信息的。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特殊困难” 包括多种情形,如父母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律师补充:
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荞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二)收养人需要提交一系列证件和材料,民政部门会对收养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
(三)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