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案件,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网友咨询:

  我在外地工作不方便请假,离婚官司可以让律师全权代理吗?如果实在去不了法院会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审理。因为离婚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还涉及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问题,法庭通常需要通过当事人的亲自陈述和质证来查明事实,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存在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出庭。当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时,比如因身患重病无法行动、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到庭,并且已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详细说明自身对离婚的态度、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看法,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缺席判决。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