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的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走向尽头时,离婚便成为一些夫妻不得不面对的选择。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其中诉讼离婚,即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网友咨询:

  起诉离婚后对方故意躲着不接法院传票,也拒绝出庭,这样我的离婚官司还能继续吗?

  律师解答:

  当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时,法院并不会因为被告的缺席就停止案件的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并判决,但需严格履行送达程序。

  一般来说,法院首先会审查传票等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合法送达给被告。若被告已收到传票,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是可以缺席判决的。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原告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因为被告不出庭,无法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被告不出庭,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若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的,法院还可以拘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所谓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等。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争议较大且必须被告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情形,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补充: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