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回
在当代社会,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情侣间的转账行为已成为普遍现象。然而,当感情破裂时,这些曾经表达爱意的转账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
网友咨询:
我和前任谈恋爱时经常互相转账,有520、1314这种特殊数字的,也有大额转账用来交房租的。现在分手了,我能要回这些钱吗?
律师解答:
(一)可主张返还的情形:①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在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钱是借款,例如有借条或转账备注为借款,那么不管是否分手,都有权要求对方偿还借款。②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彩礼、购房款等),依据规定分手后应返还。
(二)难以返还的情形:①特殊数字金额:520、1314等具有明确示爱含义的转账,或者在特定节日的转账,如“2月14日”“七夕”等,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实务中一般视为赠与,不支持返还。②用于餐饮、旅行等共同生活的支出,视为消费性赠与。法院通常认为此类支出属恋爱正常花销,不支持返还。③无特殊含义且金额较小的转账,一般推定为赠与。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