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对方骚扰,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
网友咨询:
离婚后被对方骚扰,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解答: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离婚后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经常性;(2)是否造成受害人精神或身体上的实质损害;(3)是否存在明显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特征。
律师补充: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应当准备:《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需要载明双方身份信息、具体请求、正在遭受暴力或现实危险的详细情况;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暴力行为,以及自己正处于危险之中的证据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