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工作没收入的一方能否不支付抚养费
一、离婚后没工作没收入的一方能否不支付抚养费
即使离婚后没有工作收入,也不能完全免除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抚养义务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并未将“有工作、有收入”作为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条件,可见抚养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人身依附性,不能以个人经济状况恶化为由随意免除。
法律设定抚养费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确保其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得到满足,而非惩罚或约束离婚一方。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维护自身权益,父母的抚养义务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即便支付方暂时没工作、没收入,也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方式履行义务,而非免除责任。
二、没有工作收入,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群,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
对于确实暂时没有收入来源的父或母,法律也规定了变通执行方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三、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抚养费
虽然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减免抚养费的支付。不过,这些情形有严格限定条件,不能随意适用。
1、给付方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这种情况下,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
2、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由于其人身自由被限制,劳动能力受限,可以减免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