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夫妻自愿轮流养孩子,法院会支持吗

  在传统的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常见的解决方式是将抚养权判给一方,另一方享有探视权并支付抚养费,但有时难以满足父母双方“陪伴孩子成长”的需求。近年来,“轮流抚养”逐渐成为解决抚养权争议的方案,这种方式既尊重了父母的抚养意愿,也能让孩子在成长中持续获得双方关爱。

  网友咨询:

  夫妻自愿轮流养孩子,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解答:

  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轮流抚养”,但也未禁止,而是允许父母通过协议约定抚养方式,核心前提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会依法认可,不符合则会驳回并指定单一直接抚养人。法院在审查轮流抚养协议时,会重点考虑:父母双方是否都有抚养能力和条件;是否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父母双方居住地点距离;子女的年龄、性格、适应能力、身心健康状况等。

  对于哺乳期内的婴幼儿,由于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强,一般不宜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如果父母双方矛盾尖锐、无法正常沟通,或者经常居住地相距遥远,影响孩子稳定就学的,也不适合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子女明确表示反对轮流抚养,法院不会支持这种安排。

  律师补充:

  即便轮流抚养协议生效,出现以下情形时,一方可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方式(改为单方抚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