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老人追讨“带孙费”,法院如何判

  在现代中国家庭中,祖辈帮忙带孙辈已成为普遍现象,然而近年来,老人起诉子女索要“带孙费” 的案件频频出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网友咨询:

  老人追讨“带孙费”,法院如何判?

  律师解答:

  子女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如支付费用、参与照料),祖辈带孙是主动自愿、无明确付费约定,属于传统家庭互助行为。若祖辈的带孙行为属于家庭成员间的自愿互助,法院通常驳回“带孙费”诉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只有在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的特定情况下,才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老人并非临时、偶然性的帮助而是长期代为抚养,且子女也没有给到这一阶段的必要抚养费,那老人是可以向子女索要“带孙费”的。

  若子女和老人之间明确签订了关于带孩子支付报酬的协议,这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例如,女儿和母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母亲帮忙带孩子,女儿每月支付一定金额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若女儿未按约定支付,母亲起诉索要 “带孙费”,法院通常会依据协议约定,支持母亲合理的诉求。

  律师补充: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