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是传统习俗和婚姻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友咨询:
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
律师解答: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或其亲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索取财物,若对方不满足财物要求则拒绝结婚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以婚姻为筹码,违背对方意愿强制索取”,与自愿给付的彩礼、婚前赠与存在本质区别。
正常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核心区别在于“自愿性”与“合理性”。若一方(或其亲属)明确表示“不支付财物就不结婚”,将财物作为结婚的前置条件,则符合“以婚姻为筹码”的特征。若给付方为凑齐财物需借款、变卖资产,或明确表示“不情愿但为结婚不得不给”,则可认定“违背意愿”;若给付方经济宽裕,且主动提出给付财物,则属于“自愿给付”。法院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婚嫁惯例判断“合理性”。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