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该怎么办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短期共同生活、见面交流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情感联结,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网友咨询:
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即便父母离婚,子女仍有权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保持联系。但在实践中,“不让见孩子”的纠纷极为常见,途径维权:
1、协商沟通。若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探视时间、方式(如周末探望、节假日共同生活),或虽无书面约定但曾有口头共识,可先通过冷静沟通明确对方拒绝的真实原因,并尝试调整方案。
2、申请调解。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调解平台”申请第三方调解。调解员会结合子女的年龄、意愿(如 8 周岁以上子女可表达意见)、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助制定公平的探视方案。
3、提起诉讼。若调解无效或对方根本不配合调解,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探望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明确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如探望时间、地点、频率)。若对方长期不让见孩子,且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如虐待孩子、经济条件恶化无法保障生活),可在维权探视权的同时,起诉“变更抚养权”。
4、申请强制执行。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拒绝履行(如锁门不让见、转移孩子住址),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通过 “责令对方限期履行”、“约谈对方进行法律教育”、“罚款、拘留(针对恶意拒绝的情形)” 等方式督促对方配合。
律师补充: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