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内容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所谓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婚内财产归属的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日常财产约束效力;而离婚协议是夫妻为解除婚姻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约定,需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前提。

  网友咨询:

  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内容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律师解答:

  若离婚协议已生效(即夫妻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则冲突部分以离婚协议为准。这是因为婚内财产协议约束的是 “婚姻存续期间” 的财产关系,而离婚协议针对的是 “离婚时” 的财产分割,离婚协议内容本质是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变更或补充,是对财产分割作出的 “最终约定”。

  若离婚协议未生效(即未办理离婚登记,或虽提交登记但未完成审核),则冲突部分仍以婚内财产协议为准。这是因为离婚协议自双方领取离婚证时生效,若未完成离婚登记,即使双方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也仅处于 “成立未生效” 状态,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需按已生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处理财产关系。

  律师补充:

  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有了“离婚冷静期”,意味着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考虑,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身、对子女、对双方家庭、对社会的利与弊,避免冲动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