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金手镯是否属于彩礼
在我国传统婚恋观念中,“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的财物,承载着对婚姻的期待与承诺。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婚恋模式的多元化,“恋爱期间赠与”与“彩礼”的界限愈发模糊,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金手镯是否属于彩礼?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金手镯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但如果能证明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则可能需要返还。
彩礼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民间习俗的产物。彩礼的核心特征是“以结婚为目的”和“遵循习俗”。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而赠与对方的财物(如日常鲜花、小礼物、节日红包等),一般视为“普通赠与”。若男方赠送金手镯只是为增进感情,并无结婚的明确指向,且当地也无将此类赠与视为彩礼的习俗,那就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若金手镯价值远超当地普通恋爱赠与的标准(如价值数万元,而当地普通情侣礼物多为数千元),可能被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若当地有“恋爱期间送金饰视为订婚彩礼”的惯例,且双方家长知情或参与,则也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律师补充:
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