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地产交易中,“跳单”行为如何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市民会通过中介买卖房屋,继而产生了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

  网友咨询:

  房地产交易中,“跳单”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跳单”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常见纠纷,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获取交易机会后,绕开中介私下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低价成交,以逃避支付佣金。跳单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

  1、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2、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在现实中,卖方往往会将同一房屋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这就需要精准判断委托人与相对人最终达成交易,是否真正利用了某一中介人提供的服务。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3、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其主要存在三种具体形式:①委托人直接与合同相对人签约;②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人签约;③委托人通过亲朋好友等利害关系人与合同相对人签约。

  律师补充: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通过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未经当事人授权,中介不能代表一方当事人和对方签订合同。合同有效的要件是主体适格,即各方主体要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各方主体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中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的情形,就是有效的。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