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内签的财产协议,离婚时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一、婚内签的财产协议,离婚时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民法典》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该制度赋予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财产归属的自主权,是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重要补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需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第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第四,采用书面形式。

  二、哪些婚内财产协议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违背公序良俗、处分他人财产、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1.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如约定“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等内容,因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如约定“出轨方不得探视孩子”“断绝亲子关系”等内容,因违反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无效。3.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协议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未分割的家庭共有财产等他人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该部分条款因处分了案外人财产而无效。4.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婚内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意味着,对内效力方面,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方面,协议原则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当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时,才能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对“相对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签订财产协议,将全部财产约定给一方,将全部债务约定给另一方,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