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其法定犯罪构成需同时满足四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为单一客体,犯罪对象仅限普通动产,不包括枪支、弹药等特殊物品;二是客观要件,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实施有形力,使被害人来不及抗拒,当场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抢夺行为;三是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是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如何区分认定

  抢夺罪与抢劫罪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暴力的作用对象、暴力程度以及对被害人反抗的压制效果,同时二者在犯罪主体要求、入罪门槛、法定量刑上也存在本质差异。抢夺罪的暴力直接针对财物实施,暴力程度较低,仅需使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非压制其反抗;抢劫罪的暴力直接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暴力程度需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以此实现劫取财物的目的。此外,年满 14 周岁即可构成抢劫罪,而抢夺罪的犯罪主体需年满 16 周岁,且无数额门槛限制。

  三、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抢夺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其既遂标准必须以发生法定的财产侵害结果为前提,即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支配权。司法实践中,即便行为人抢夺财物后被当场追赶、最终弃赃逃逸,只要其曾短暂实际控制财物、使被害人完全丧失占有,仍应认定为既遂;若行为人刚着手抢夺,尚未将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就被抓获,才应认定为未遂。对于抢夺未遂的追责,核心在于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有明确大额财物抢夺目标、携带凶器抢夺、驾驶车辆抢夺等情节的,即便未遂,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在量刑时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理,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