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在他人门口泼油放火的如何定罪量刑
邻里纠纷、情感矛盾,一念之差竟演变成在他人门口泼油放火。这种看似“解气”的行为,究竟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一、为泄愤在他人门口泼油放火的如何定罪量刑
为泄愤而在他人门口泼洒燃油并点燃的行为,通常以“放火罪”论处。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放火罪。该罪被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足见其社会危害性之严重。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的纵火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使其主观上仅针对特定个人或家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仅针对他人门口财物,且环境封闭、无蔓延风险,未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泼油后未点燃,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犯罪形态理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构成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犯罪未遂。放火罪的“着手”以是否开始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为标准,点燃行为通常被认定为着手,而泼油属于为放火准备条件的预备行为。
若已泼油并准备点火工具,因意志以外原因(如被当场抓获、突发降雨)未点燃,属于放火罪预备;若已点燃但及时被扑灭,未形成蔓延危险,可能构成放火罪未遂;若仅泼油无点火意图,且无任何危险,一般不构成犯罪。
三、泄愤放火后自首、赔偿,能从轻处罚吗
可以。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均属于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量,但若放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从轻幅度会受限,无法突破量刑档级底线。需注意,若为逃避处罚而自首后翻供,或赔偿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法院可能不予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