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双方串通虚假诉讼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双方串通虚假诉讼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双方串通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会受到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例如,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可能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将择一重罪处罚。

  虚假诉讼还可能与其他犯罪构成竞合关系。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哪些情况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虚假诉讼并非完全没有从宽处理的可能性。根据司法解释,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也是可能获得从宽处理的情形。

  法律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真诚悔过、积极补救的行为人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对顽固不化、企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人则严惩不贷。这体现了司法宽严相济的理性态度。

  三、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