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一、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混淆,二者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但定罪量刑差异显著。从立法逻辑看,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罪名,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优先适用该罪名。
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一是行为领域:合同诈骗罪仅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罪无此限制,可发生在任何民事交往场景;二是侵犯客体:诈骗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单一客体),合同诈骗罪还同时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复杂客体);三是犯罪主体:诈骗罪仅为自然人,合同诈骗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四是行为手段:合同诈骗罪需利用合同作为欺骗载体,诈骗罪手段不限,如电信诈骗、街头诈骗等。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何界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核心界定标准是“是否体现市场交易秩序”,而非形式是否书面。“合同”的界定本质是对合同诈骗罪保护客体的延伸解读——既然该罪需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其依托的合同必然要承载市场交易功能。从民事法律体系看,《民法典》明确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刑事领域对“合同”的认定应与民事法律保持一致性,避免因形式要件否定实质交易关系。
合同类型需与经济交易相关,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等,婚姻、监护、收养等身份关系合同均不属此类。
三、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难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和所把握。但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会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判断,需要综合全案情况进行推断。
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实际履行能力,且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如积极筹备资金、对接资源),反而通过虚构资质、伪造项目等方式骗取对方财物,通常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收取预付款、保证金后,通过更换联系方式、转移住所等方式逃避沟通,且未留下有效履约或退款方案,可直接推定非法占有。行为人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客观履约障碍(如供应链中断、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停滞等),且积极与对方协商退款、延期履行等方案,即便存在暂时违约,也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