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法定加重情节,其认定直接关系到肇事者是否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
律师解答:
认定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被告人交通事故后有救助义务且有救助能力。
2、被告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履行救助义务。“逃逸”的本质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非单纯因害怕、慌乱等情绪离开现场。若行为人虽离开现场,但目的是“立即送医”“报警求助”或“联系家属”,则不构成“逃逸”。
3、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只有当被害人因行为人未及时救助而死亡,且若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如立即送医、拨打120),死亡结果本可避免时,才能认定“逃逸致人死亡”。若被害人死亡是“事故伤害+自身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只要“得不到救助”加速了死亡进程(如事故导致心脏病发作,未及时服药致死),仍可认定因果关系。
4、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不具有相当性。若司机碰撞行人后,发现被害人仍有呼吸,却将其拖入路边草丛隐藏,导致其因无人发现而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补充:
实践中,"逃逸"行为呈现多样形态。除最常见的"积极形态"(即直接逃离事故现场)外,还包括"消极形态":如现场藏匿、滞留现场但谎称非肇事者、以及找人顶包等。
如有证据证明以下情形,则通常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交通事故已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即使肇事者不逃逸也无法改变死亡结果,则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如第三人的独立犯罪行为、自然灾害等)异常且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并直接导致死亡,可能阻断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