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是否可以认定洗钱罪的成立
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等行为的犯罪。
网友咨询:
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是否可以认定洗钱罪的成立?
律师解答: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即便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被依法裁判(如在逃、死亡、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上游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就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是“独立犯罪”,无需依附上游犯罪的最终定罪。其处罚依据是行为人对“犯罪所得”的“二次侵害”(即通过洗钱行为使非法所得“合法化”,进一步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对上游犯罪的“帮助”或“从属”。洗钱罪有自身完整的犯罪构成:主观上需 “明知” 是上游犯罪所得,客观上需实施掩饰、隐瞒赃款来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追查赃款的正常活动。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往往交织进行,甚至洗钱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之前(如为实施诈骗而提前准备账户)。若要求“上游犯罪必须定罪后才能认定洗钱罪”,可能会导致证据灭失、放纵“清洗”非法所得的行为。
律师补充: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洗钱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