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正常业务渠道吸收的资金,如客户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办理委托贷款的资金等。不入账方式包括:不登记法定账目、伪造存单/合同、利用账外账户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

  律师补充: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