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如何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
“拒执罪” 全称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追责方式包括公诉与自诉两种。公诉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而自诉则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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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如何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
律师解答:
1、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证据的名称、来源等;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2、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拒执罪的核心证据包括: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执行立案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等;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证据,如转移财产的交易记录、虚假诉讼的材料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书面证明或超过60日未答复的证明。
3、提交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拒执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材料,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立案审理,不符合的会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4、庭审与判决。庭审中申请人需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及情节严重,被执行人可答辩质证,法院若认定构成拒执罪,会依法判处刑罚,同时可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义务;若不构成犯罪,会裁定驳回自诉。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符合规定的裁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