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网友咨询:

  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司法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犯罪予以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需要收集诸如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现场的监控录像(如果有)、相关证人证言、医疗鉴定报告(用于证明嫌疑人身体伤害情况)等多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准确认定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律师补充:

  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故意杀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司法职能;二是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生命权,而刑讯逼供罪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