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留置措施,是监察法规定的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其目的是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串供、毁灭证据或逃匿。作为一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措施,留置措施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网友咨询: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这里的 “特殊情况” 主要包括案件涉及范围广、案情复杂,需要更多时间收集证据;被调查人拒不配合,导致调查工作进展缓慢;或者存在其他需要延长留置时间的合理情形。

  律师补充: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