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原告罗*红*被告刘*林*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9-10-24 17:30:42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红。


委托代理人杜*坤,四川蜀仁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刘*林。


原告罗*红*被告刘*林*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蒲***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红*其委托代理人杜*坤、被告刘*林*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罗*红*称:原、被告双**200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儿罗*某,后*感情不和,于2010年7月6日办理离婚。女儿当时**,未征求女儿本人意见,随父亲生活抚养,被告再婚后*生育了小孩,被告及后*不准原告与女儿见面,既损害了原告的权**伤害了女儿,随着女儿年*的增长,生理或心理都*生变化,现正是青春叛逆的关*年*,被告与女儿性别*利**成*,同时*重女儿的意愿,被告应*并将女儿的财产权**并转移。为维护原告及女儿的合法**,现请求法*判令:1.婚生女罗*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票各承担一半。2.就原离婚协议明*给婚生女的40平***房*一并归*儿。3.诉讼费*法*担。


被告刘*林*称:我同意女儿归*告抚养,但是应*离婚时*有*求要女儿,现在原告也已经*婚,也另外生育了小孩,原告现在要求女儿归*抚养*有*的的,原告要是能*证小孩上学等费*,房*在孩子头上,或者原告买房*必须**子支*40%的卖房*。从*婚到现在我抚养*小孩三年,原告没有**抚养*,我要求原告这三年*支*的抚养**抵未来我应*支*的抚养*。


经*理查*:原、被告于2010年7月6日协议离婚,对婚生女罗*某抚养*出约定:“女儿罗*某,生于1999年11月11日,经*求罗*某本人意见,自愿由男方*护抚养,男方*愿承担所有*养**。女方*法*有*视权。”财产问题约定:“位于*枧沟镇的统建房*2套,其中面积为100平***房*1套,归*方**儿罗*某共同所有;面积为60平***房*1套,归*方*有。”双**定的财产仅是指标,该财产即房*至今不存在。离婚后,婚生女罗*某一直是被告在抚养,原告未履行抚养*务。


庭审中原告举证婚生女罗*某及丈夫罗*亲笔书写给法*的信,证明*女现在自愿随母亲生活,其丈夫罗*自愿照顾、关*罗*某,给其一个美满**的家。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述。


以上事实,有*事人陈*、身份证明、常*人口登记卡、离婚协议、离婚证、罗*某亲笔信、罗*亲笔信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生女罗*某现已满12岁,本案审理中表示自愿随母亲罗*红*活,依据《最高*民法*关**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题的若干*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十周*以上的未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虑该子女的意见。”之规定,以及庭审中原告之丈夫自愿表示会关*、照顾**某并给其一个幸*美满*家*,被告刘*林*表示同意,故从****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顺利**角度出发,对原告的该项*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关**告刘*林*称要求离婚后*己独自抚养*儿罗*某三年*抚养**抵未来应*担的抚养*,本院认为被告仅是依据当时*原告签订离婚协议,自愿独自承担抚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视其自愿行为,对被告的该项*称依法*予支*。关**、被告所述的应*女儿的财产应**儿所有,其所述的财产仅是一个指标,该套房*现并不存在,且不是同一法*关*,本案依法*予处理,双**另行协商*另案处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养*子女,另一方**担必要的生活费**育费*一部或全*,负担费*的多少和*限的长短,由双**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罗*某由原告罗*红*养,被告刘*林**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罗*某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凭有*票据各承担50%,上述费*付至婚生女罗*某独立生活时*。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林*担(此款已由原告罗*红*付,履行时*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川省绵阳*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蒲**



书 记 员  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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