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19-10-29 10:38:19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男,出生于1958年2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某,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

负责人:龙某,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诉被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胜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泽坤、米某、被告负责人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诉称:2013年6月13日,原告到银行取款被拒绝,后经查得知系被告申请诉讼保全所致,随后收到被告起诉原告的起诉书及法院裁定书,要求原告向绵阳高新区担保公司反担保一案承担连带责任。原告2011年2月(春节前)由于工作调动已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作至今。对反担保毫不知情,反担保书上的签字、手印纯属他人冒名代替。为澄清事实,及时纠正及减少损失,原告多次往返后又申请鉴定,现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由于被告滥用诉权,造成原告资金被冻结,经营资金不能正常流通,导致原告不能偿还到期个人高息借贷,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错误诉讼及保全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差旅费、误工费、代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41021元。

被告辩称

被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辩称:申请诉讼保全属实,但是依据的是李某提供的反担保的担保书及承诺书,被告也因保全产生了损失。原告的损失是李某造成的,因此,我们要求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由李某承担原告的损失。关于原告的损失,我们不认可原告提供的损失的具体金额。其存款放在银行,只是暂时没有让原告用,并没有产生利息损失;原告的借款合同是民间借款合同,只有支付才生效,且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能确认原告有损失;飞机票系高消费,正常的消费应该是火车票,我们主张以火车票作为差旅费;代理费约定过高,不应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聘请了律师就不一定产生误工费,误工费不应支持;鉴定费应提供发票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被告列举下列证据:

1、XX人民法院庭审笔录、2013安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当时是因为李某的原因产生的诉讼、李某欠被告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书上并没有判决原告承担责任。

原告质证: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庭审笔录印证了是被告的原因提起的诉讼,刚好与我方提供的机票时间相吻合。判决书正好证明了因被告滥用诉权造成原告的诉讼,正好与我方产生的鉴定费形成了证据链。

2、保证反担保合同:证明合同是李某提供的。

原告质证:反担保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是因为被告的原因提起诉讼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李某是被告,要求李某承担原告损失,我们不予认可。

3、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提供的反担保合同是虚假的。

原告质证: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鉴定意见书正好证明了原告因为鉴定需要回来采样,也刚好证明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XX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是真实的,本院予以采信;借款合同与银行理财明细清单,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经质证是真实的,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经质证是真实的,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系飞机票:2013年6月26日-2014年2月22日共八张飞机票及相应的汽车票、住宿费合计19764元能够与原告到XX应诉,开庭的时间相对应,本院予以采信;2014年3月25日、2014年3月30日共两张飞机票及相应的汽车票共2400元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邮寄费票据两张共计邮寄费45元,经质证是真实的,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是真实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2、3经质证是真实的,但不能证明李某与本案有关联性,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向本院起诉李某、绵阳市高新区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后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李某、绵阳市高新区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某、刘某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作出(2013)安民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2013年6月12日,本院依据(2013)安民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原告董某的银行存款814000元。原告董某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民事裁定书后,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在经过答辩和开庭审理过后,发现自己被起诉的原因,是因为在李某借款合同中自己作为反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反担保合同签字时间是2011年5月23日。故对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对反担保合同上反担保人董某的签字是否董某本人亲笔所签进行鉴定。2013年11月20日,本院委托绵阳维益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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