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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淫秽视频微信群的群主定罪分析(附判决书)

时间:2019-11-01 12:30:42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5)文瑞兴子楚第1418号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阮某 2012年12月13日和18日,他因吸毒被瑞安市公安局拘留15天,并被迫分居两年。2005年12月7日,他因非法持有火器罪被判处两年监禁。 他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5年1月22日自首,第二天被拘留刑事。他于2月3日被保释,同年9月8日被捕。 他目前被拘留在瑞安拘留中心。

被告张 他因贩毒于2003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2年监禁,并于2010年12月2日获释。2011年3月14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罚款2300元。 他目前于2015年1月27日被监视居住,并于2015年9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而被捕。 他目前被拘留在瑞安拘留中心。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起诉被告阮和张。[[2015]1495号,并于2015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日,法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个人隐私,法院在同一天举行了闭门会议审理此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任命胡凯督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阮和张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张是微信群“通奸者和通奸者”(57名成员)的所有者,并管理微信群。 在此期间,被告张某让被告阮某等人共发布了451个淫秽视频,其中被告阮某发布了76个淫秽视频。

2015年1月22日和27日,被告阮和张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各抓获一名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薛某的证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 ,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立功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阮籍、张籍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违反刑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被判有罪。 被告阮和张都自首并立功。他们依法受到较轻的处罚。 为了执法、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民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第364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在处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和广播电台制作、复制、发布、销售和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件中具体应用的解释(二)第三条刑事

本人被告阮某15日因传播淫秽物品被定罪,并被判处刑事拘留一个月。

(监禁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拘留的,一日拘留视为一日判决,即从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10月9日)

二、被告张某15日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罪,并被刑事拘留一个月。

(监禁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拘留的,一日拘留视为一日判决,即从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0月22日)

三、同案转让两部手机的,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通过本法院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在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10日内直接提起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审 判 长 李秋霞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2015年9月9日

(代)书记员 林 丹

微信群发布淫秽视频的定罪分析

本案案号:(2015)文瑞兴子楚第1418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李秋霞

裁判员 的要点

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相当于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允许或允许他人发布色情视频的集团创始人或经理将因传播色情材料罪被定罪和处罚,尽管他们不构成主要传播者的共犯。

情况

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张峰(a /[被告)担任微信群“通奸者和通奸者”(该群有57名成员)的群主,并管理微信群。 在此期间,被告张峰let 被告阮紫阳等人共发布了451个淫秽视频,其中阮紫阳发布了76个淫秽视频。

2015年1月22日和27日,被告阮紫阳和张峰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各抓获一名嫌疑人。

裁判员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紫阳、张峰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阮紫阳、张峰均能自首,且均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之规定判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阮紫阳、张峰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判决后,被告阮紫阳和张峰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议。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律

评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的定罪标准,以及主要传播者和群管理员是否构成共犯

1.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第1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或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销售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标准的两倍 被告阮紫阳在微信上发布了76个淫秽视频,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数量。 其次,微信群是一个虚拟的公共场所 虽然微信群一般适合熟人之间的联系,并有一定的隐私性,但微信群发展的初衷是强调公众参与,而不是自我展示。事实上,微信群还具有公共服务、开放、平等等公共空间的特点。 第三,阮紫阳在被告人中的传播行为构成了一个严重的案件。 根据解释(2)第3条的规定,如果一个群体的成员人数达到30人以上,就有可能导致成员和群体之间大规模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这种情况下,微信群有57名成员。尽管一些微信群成员因为没有开通微信而暂时没有看过色情视频,但这些群成员都是视频的潜在受众。

2.允许他人发布淫秽视频的团体管理人员将因传播淫秽物品罪受到处罚。

集团所有者作为集团的管理者,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微信群内容,防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删除,甚至解散微信群。 解释(2)第3条规定:“如果利用互联网建立一个主要用于传播色情电子信息的团体,该团体有30名以上成员或造成严重后果,则创始人、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应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因传播色情材料罪被定罪和处罚。” 因此,被告张峰未能履行集团领导人的义务,允许集团成员传播色情录像,构成传播色情物品罪。

3.主要传播者和群体管理者不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阮紫阳在集团内发布淫秽视频不需要集团主峰的同意,双方事先也没有预谋的意图。 张峰只是在发现后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态度。两者被告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或客观要件,因此两者被告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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