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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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7 12:01:30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网友咨询:
前妻一直不让我看孩子,我能不能就因为这个不给她抚养费了?孩子是我的,我有权利见孩子,她这样做太不讲理了!
律师解答:
不让探望孩子,当然不能拒付抚养费。
抚养费和探望权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费体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和强制性;而探望权则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体现,更多强调情感维系。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抚养费作为"筹码",试图通过拒付来迫使对方配合实现探望权,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不得以未实现探望权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但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另行提起诉讼。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补充:
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首先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阻止行使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可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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