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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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0:44:22
众所周知,当囚犯被拘留时,拘留中心将对囚犯进行身体检查。 那么,哪些疾病拘留中心不拘留?根据中国《拘留所条例》关于不拘留被拘留者的相关规定,主要目标包括精神疾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拘留中心的法律法规不要求什么。
首先,哪些疾病没有被拘留在拘留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设施条例》规定: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了解到囚犯不被拘留在拘留所的三种特殊情况,主要包括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的人,以及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并可能被判处监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来说,通过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和监视居住等方法来防止社会危险是不够的。必要时,应当依法立即逮捕。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或哺乳婴儿,他们可以保释或接受监视居住。
二、因病不予入院的条件、程序和规范
第一,最高司法机关应联合发布条例,对不能进入拘留中心的疾病范围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对羁押中可能发生的危及生命的疾病、精神疾病和传染病患者,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提交人认为,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基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确定不能拘留的疾病范围时,应将其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联系起来。 如果犯罪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不拘留社会危害的可能性不大,可以适当放宽不拘留的范围,减轻拘留中心的负担,帮助犯罪嫌疑人治病。
对于较严重的犯罪、累犯、累犯等具有现实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克服困难,采取相应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未决羁押人员不予医疗释放的通知》(1984年11月26日)第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主观恶性程度极其严重的重大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逮捕和拘留的人确实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有可能串通招供或自杀,即使患有严重疾病,也应当逮捕和拘留。拘留中心应该积极对待他们。对于严重病例,他们可以在密切监督下就地住院。
第二,那些故意吞下钉子和其他异物以避免拘留或以其他形式伤害自己的人,只要对他们的生命没有危险,一般就应该被拘留。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残的,不得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并对后果负责。 虽然这项规定是针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但也应适用于在拘留前吞下异物的犯罪嫌疑人。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些犯罪嫌疑人大多是累犯和累犯,曾多次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他们犯罪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强。此外,他们往往主要依靠财产犯罪的收益,如盗窃,这是非常有害的社会。
第三,对于非紧急嫌疑人,应当拘留被拘留者。 对于患有慢性病(如高血压、心脏病和糖尿病)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中心可以服药、加强护理和定期体检以预防事故 对于慢性传染病患者(如乙型肝炎患者),应采取隔离和滞留、餐具和日用品隔离等措施预防感染事故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现患有传染病的嫌疑人,应当立即隔离治疗,不要求办案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
第四,明确犯罪嫌疑人疾病的诊断程序。可以指定专门医院来澄清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看守所和检察监督人员应当到场,对拟改变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疾病诊断。 对重大在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疾病诊断,也应当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人员共同参加,避免犯罪嫌疑人因欺诈而脱逃。
司法机关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这也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司法权利。拘留嫌疑人可以防止嫌疑人逃跑,这是强制性措施之一刑事。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嫌疑人不适合拘留,涉及急性传染病或生命危险等严重疾病的案件,这显然不适合拘留。
发自:法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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