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是“无罪释放”。所谓缓刑是指暂停执行刑法。这是指触犯刑法并经法律程序确认已犯罪并应受处罚的犯罪人,应先被定罪,所受处罚暂不执行。 缓刑是特定侦查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对罪犯进行检查,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是否适用特定处罚的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决不再执行,并将公开宣布。 这里的缓刑考验期是指:刑事拘留的缓刑考验期不少于原刑期但不少于一年,但不少于两个月。 中止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原审刑期,但不得超过五年,但不得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有新的罪,或者在宣告缓刑前发现有其他罪尚未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判处刑罚。对前一种犯罪和后一种犯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执行:
(1)如果一个人在宣布判决前犯有数项罪行,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之外,应在低于总刑期和高于最高刑期的情况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长控制期不得超过三年,最长刑事拘留期不得超过一年, 总刑期不满35年的,最长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总刑期超过35年的,最长刑期不超过25年。
(二)数罪有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 有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几种犯罪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应当进行管制。 (三)对数罪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应当共同执行;如果类型不同,应单独执行。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缓刑。其中,18岁以下者、孕妇和75岁以上者应被判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以及联系特定人。 被缓刑的罪犯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执行。 (四)离开其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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