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程序不当可能违法,不能知法犯法

时间:2019-10-31 17:30:47

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司法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暴力取证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具有明确的强制取证目的。
暴力取证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一罪行的对象是证人。 所谓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暴力取证罪客观上表现为司法人员使用暴力强迫证人作证的行为。 所谓暴力不仅包括直接伤害证人并使其遭受痛苦和被迫作证的体罚,如捆绑和悬吊、鞭打和殴打、电击和倒水、烧伤和烫伤,还包括变相体罚,如长期惩罚、不睡觉、冷冻和饥饿、暴晒等。,折磨证人的身体,限制证人的人身自由,强迫他作证。 证人是诉讼的参与者,他们了解案件的情况,并要求司法机关作出有关各方以外的陈述。


他知道案件的情况,但没有向司法机关发表声明。如果有关人员使用暴力强迫他作证,他也应被视为这一罪行的证人。 证人,有些人认为只有刑事证人在诉讼中 我们认为,它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还包括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包括处理经济纠纷和行政诉讼,还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 依照本条规定,强迫证人作证,造成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第二百三十四条和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人员以暴力强迫证人作证和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
2.导致自杀或精神障碍;
3.造成不公正、虚假或者错案的;
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开展暴力取证;
5 .以暴力煽动、教唆或强迫他人取证


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不同的目的 做暴力证人的目的是强迫证人作证,而刑讯逼供罪是强迫招供。
(2)不同的犯罪目标 暴力取证罪的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而酷刑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3)演员的方式不同 刑讯逼供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而暴力取证罪只能由暴力构成。
暴力取证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追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受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