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尴尬:检察院起诉错误,律师作罪轻辩护,法院宣告无罪!

时间:2019-10-31 17:30:28

  遗听

   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剑苏星字苏星(2017)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孟谋贪污公款,并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请求

   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孟谋于2004年11月至2016年担任邱县邱镇梦洁村党委书记。 2009年5月6日,孟从邱县邱镇的财产中获得7万元国家赔偿,用于征用大广高速公路梦洁村的水井,并将其转入个人农业银行卡。 2009年5月14日,孟某从他的个人农业银行卡里取出钱,借给邱镇霍庄村的李某,以获取商业利润。根据协议,李某向孟某支付年利率为5%的利息 事件发生后,孟于2016年5月5日向邱成成财务办公室返还了7万元赔偿金。

  法院确定

   关于指控的事实,检察官宣读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解释、证人的证词、相关文件证据等。据此,认定被告人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并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被告孟谋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1.2009年6月至2016年4月21日,该案件超过起诉期限五年。

   2.被告人们在被司法机关传唤、认罪、悔过,并且没有任何个人利益之后,自愿来到该案。他们将把所有被挪用的公共资金归还国库,并被建议免除刑事

   经审理,发现被告人孟某于2004年11月至2016年担任邱县邱镇梦洁村支部书记。 2009年5月6日,孟从邱县邱镇的财产中获得7万元国家赔偿,用于征用大广高速公路梦洁村的水井,并将其转入个人农业银行卡。 2009年5月14日,孟某从他的个人农业银行卡里取出钱,借给邱镇霍庄村的李某,以获取商业利润。根据协议,李某向孟某支付年利率为5%的利息 事故发生后,该井已追回7万元赔偿金。

  下列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

   1.被告孟谋承认,2009年5月和6月,曙光高速公路向其所在村拨付了7万元的机械井补偿费。他拿了7万元,向镇政府办理了手续。收到钱后,他把钱转到他的个人卡上,然后取出现金,没有存入他村子的账户。他把7万元的机械井补偿金借给霍庄村的李某做生意。如果他录了7万元,他就不能借给李某。直到他把钱借给李某,他才告诉村里的会计孟某1,因为村民们也知道村里机械井的赔偿,他们无法向他隐瞒。此外,他把钱借给了李某,李某还了利息,他打算用这笔钱来支付村里多余的生活费用。 2009年6月,我记不起确切的日期了。李打电话给李向他借钱。当时,他手里只有这口井的赔偿金,所以他以现金的形式借给了李,并开了一张借方票据。李同意李的观点,7万元是按每年5%的利率和每年4200元的利率计算的。还款时间没有商定。如果李没有每年偿还本金,李将偿还利息,并再次办理借款手续。到目前为止,李还没有归还这笔钱的7万元本金。 从2009年到现在,它已经收到了大约2万元的利息,这些利息被用来预付其村庄的剩余生活费用。不能确定是谁,因为村里的剩余生活费是政府每年分配的任务,每年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剩余生活费,每年必须全额支付。

   2.目击者李某作证说,2009年6月,他打电话给孟某借钱。后来,孟某同意借给他70,000元,并同意孟某的说法,如果本金不付,利息将按每年5%计算,即4,200元。后来,孟某要求他每年支付利息时都要开一张新的钞票。校长还没有回到孟某身边。 梦洁村委会的一些人应该知道他向孟某借钱,因为当他去梦洁村委会给孟某发利息时,村委会里有时还有其他人。

   3.证人孟某1的证词可能是在2009年下半年。孟某对他说,他把村里的机械井补偿借给霍庄的李某7万元,因为他和李某很熟,他的利息是按每年5%计算的,也就是每年4200元。 赔偿金应记入账目,但没有考虑进去,因为邱镇政负责赔偿金账目和支付。 李麦林每年给他村里的4200元利息被用来预付村里的社会抚养费。

   4.证人孙谋作证说,他于2012年初开始担任梦洁村支部成员。他记得那年6月,村支部书记孟某打电话给他,告诉他李某给他的村子付了利息,以换取一张贷款单。直到那时,他才知道孟某在2009年借给李某70,000元,作为对他村里机械井的补偿。后来,孟某在村委会向他详细讲述了此事,并记得他的村记者孟某1也在场。7万元的具体情况尚不清楚。不是村里的会计不知道这件事,而是70,000元机器井的赔偿还没有归还给村里。70,000元的利息已用于预付该村的社会抚养费。

   5.证人石某1在2004年12月至2012年3月和4月期间担任梦洁村支部成员,他的证词并不清楚汽车的赔偿情况。

   6.邱成城财政局证明,2009年5月分配给梦洁村的7万元是国家对大广高速公路征用该村机井的补偿。

   7.孟提供的2016年3月21日借方票据复印件,用以证明李于2015年6月15日向孟借入7万元现金,利率为5%,年利率为4200元。

  8、邱县邱镇财政所账户、银行凭证、账户交易明细

   9.日期为2016年5月5日的收据显示,梦洁村的7万元临时存款已移交给邱县邱镇人民政府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10.秋成金融学院2016年8月5日出具的梦洁村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说明显示,2010年梦洁村社会抚养费为36,900元。2011年,梦洁村社会抚养费为63,840元。2012年,梦洁村社会抚养费为79,800元。2013年,梦洁村社会抚养费为39,900元。2014年,梦洁村社会抚养费为15,960元。2015年和2016年,我没有收到梦洁村的社会抚养费。

   11.孟某于2016年3月22日取得就业证,自2004年11月起担任邱县邱镇梦洁村党支部书记。

   12、户籍证明,证明孟某的基本情况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农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行政工作时,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按照法律”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和救灾款物管理(二)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四)土地征收和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收代缴税款;(六)涉及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贿赂的规定,适用于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敲诈勒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质上是对土地所有权从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的利益补偿。一旦被征用方的损失依法得到弥补,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应将得以实现,国家公共权力管理征地补偿费的行使将终止。

   因此,立法解释第4项所列协助政府“征地补偿费管理”的公务,应限于协助政府批准、计算和支付因征地而受损的当事人的补偿费。 一旦补偿到位,政府的补偿费将转化为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通过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获得。此后,这笔钱的处理将是村民自治和个人财产处置的问题。 此时,村干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费的官方职责也将相应结束。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核心问题是孟占人挪用机动井补偿费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孟占人挪用机动井补偿费的行为的性质是否是为了协助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 水井补偿是国家对大广高速公路征用“村井”的补偿,属于政府对村集体的补偿。 这部分钱一旦由镇政府支付给村委会,将属于集体财产。

   第二,钱已经存入孟的一个账户。这不是代表村委会进行赔偿的官方行为,而是行使村干部的权力从村委会获得赔偿的行为。 孟某实施这一行为,并不是为了依法协助政府的行政工作。 由于征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划拨和分配阶段性质不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是协助人民政府在征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管理阶段的前提。 被告孟人在协助政府管理机井补偿费期间,贪污挪用机井补偿费的,按照《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如果孟不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对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征收的补偿费,此时村干部无权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也不从事公务。在现阶段,即使对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征收的补偿费被贪污或挪用,也不能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

   本案被告孟某挪用的70,000元,是县国土资源局在高速公路上征用村井时,先拨给邱镇政府,后拨给镇政府梦洁村委会的井补偿费。 有文件证明,邱镇国政府已向梦洁村村民委员会拨款7万元,作为机械井的补偿,梦洁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孟某收到了这笔款项。

   由于拖拉机轴的补偿费此时已经支付,即所谓协助政府“管理”基金的权力已经终止,基金的受让人是梦洁村村委会,这意味着基金已经到位。 至于这笔钱入账后如何处理,无论是作为村委会安排的集体财产还是分给全体村民,都属于梦洁村自主管理的范畴,而不是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虽然孟某挪用的款项来自政府拨付的补偿费,但由于孟某是代表村委会作为村干部领取补偿费的,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他协助政府管理在大广高速公路梦洁村征地过程中征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公务已经完成,不再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立法解释》中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理论从事公务的条件 如果指控不成立,公诉机关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孟某犯下挪用行为时,他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费的工作已经完成。他不属于“根据法律,从事公共事务的其他人员”,他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侵犯村集体财产权,是挪用资金的行为。

   但是,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违法活动”的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和“违法活动”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孟挪用的金额为7万元,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司法委员会讨论了这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刑事,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宣布被告孟谋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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