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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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信息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谋谋,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韶关市 2013年5月28日,他在本案中被拘留。第二天,他被拘留刑事并于同年7月5日被捕。 目前关押在韶关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人,具有中专文化,无业,现居韶关市。 2013年5月28日,他在本案中被拘留。第二天,他被拘留刑事并于同年7月5日被捕。 目前关押在韶关看守所
遗听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黄谋谋,黄谋谋被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贩毒和运输。在原审判人被告犯有贩毒罪的何某一案件中,他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邵钟发兴义子楚第4号刑事判决:(1) 被告犯有贩毒和运输罪的黄某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2) 被告何某被判贩毒罪,判处15年监禁,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三)本案查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销毁。 判决下达后,被告黄某和何某均对此提出上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审判判决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2014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4)高月法兴钟毅字第338 刑事号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再审后,作出韶钟发兴子怡一号刑事判决。 判决下达后,黄某和审理此案的何某被告仍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26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该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春红、彭波出庭履职。上诉人黄Moumou及其辩护黄绍坚、上诉人何mou及其辩护游蓓玲和杨珊珊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初审法院确定
根据原判决,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黄moumoumou和陈某3(在逃,另行处理)从韶关市曲江区向惠东县租用了李某1和欧某月某某的出租车和曾某月某某的面包车,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并运回曲江区进行贩运。
2013年5月9日,黄和陈某3号再次租车,前往惠州市惠东县购买氯胺酮,随后运回韶关市曲江区。黄在他家里储存了四包氯胺酮。黄随后将四包氯胺酮送到陈某的三处住所。 5月28日下午,被告何某应陈某3的要求,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去何村接陈某3。陈某3号在蛇皮袋里装了四袋氯胺酮,并把它们放在摩托车的踏板上。何牟知道陈某3号要贩毒,仍然借给陈某3号一辆摩托车,去陈某3号的交易场所贩毒。 当陈某3号在曲江区马坝镇河边丽都酒店驾驶摩托车去接何某,准备处理牟林(另一起案件)时,公安警察当场抓获何某,并从摩托车踏板上查获四包疑似毒品。陈某3号利用混乱逃跑了。 随后,公安警察在曲江区环城路玉康城附近的a 交通信号灯处逮捕了林,并当场缴获了6.6万元毒品购买费。 经鉴定后,在四包净重3970克的可疑药物中发现氯胺酮。
原判决确认上述事实如下:
1.韶关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捕过程、搜查记录、查获物品清单、现场调查记录证实,2013年5月28日17时50分左右,该大队发现犯罪嫌疑人何某与陈某3等携带毒品k粉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西路丽都酒店段与牟林进行交易。 分局刑侦大队立即组织警察逮捕了准备交易的何某、陈某3号和牟林。他们当场抓获了何某和牟林,并缴获了4公斤涉嫌毒品的白色粉末和6.6万元毒资。犯罪嫌疑人陈某3号在逮捕过程中趁乱逃跑。随后,该大队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头镇孟周坝村委会6队4室逮捕了黄moumoumou。 当他被捕时,调查人员在他的女子摩托车踏板上发现了蛇皮袋中的四包白色水晶物品。当林被抓获时,在他携带的背包里发现了66,000元。
2.邵公(署)建(化)字(2013)第130号实验室检测报告和(2014)第24号理化检测报告确认,现场查获的四包白色晶体净重3,970克,检出氯胺酮,氯胺酮含量为84.7克/100克
3.手机通话记录列表,确认陈某3手机136 XXX 0201在2013年5月28日16: 57与何某某手机136 XXX 2338有通话记录,同时确认林与陈某3之间的通话情况
4.广东省韶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出具的银行账户记录清单,确认黄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80×95的存取款,其中9月25日存取款2万元,10月16日存取款3.2万元,12月25日存取款1.97万元,2013年2月3日存取款1.8万元,3月9日存取款2万元,3月11日存取款2.1万元
5.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出具的银行账户时间表确认了在中国工商银行黄XX账户的62×64存取款,其中9月1日存取款19,900元,9月21日存取款20,000元,10月16日存取款18,000元,10月18日存取款10,000元,10月30日存取款16,000元,2月3日存取款17,500元
6.高速公路信息查询表和卡口照片证实,广东省F ××××货车于2013年2月3日20: 08、3月14日23: 46、5月9日3: 00通过惠州市惠东县百花卡口。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9日,广东f ××××出租车在傍晚或清晨多次通过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刺刀,2012年9月和10月三次通过惠州市惠东县百花刺刀
7.证人林的证词:2013年5月27日下午,“阿星”叫我去吴丽婷见金粉卖家。 我去了吴丽婷大桥附近。一个男人开着一辆深绿色吉普车带我去玛巴,在十字路口遇到了陈某3号(“蕙子”)。每个人都谈到了明天如何移交货物。然后陈某3号也带我去河边花园丽都酒店门口的标志,说他明天会在这里等这笔交易。 5月28日,我拿了一个“阿星”给我的皮包。当我乘出租车到丽都酒店的标志时,我似乎看到陈某3号骑着一辆女式摩托车经过,但我下车后没有看到他。 我打开“阿星”递给我的皮包,发现里面全是钞票,大约7万到8万元。我知道这么多钱肯定会买大量的k粉。我有点害怕,告诉司机开车回韶关市。离开前,我在环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
在鉴别出混合照片后,林鉴别出陈某3
8.证人李某1证词:黄某将我的出租车(车牌号为粤福××××××)打包,去惠东县四五次。除了我和黄某,陈某3(“慧”),欧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也和出租车一起去了,一辆货车也和我的出租车一起去了。 我第一次去惠东县是在2012年8月之前。黄某某和陈某3号在惠东县百花高速公路交叉口起飞。陈某3号独自离开了。然后他带着包回来了,我们三个一起回到曲江区。 去惠东县几次后,曾、黄、陈某先乘小公共汽车。我和欧开着出租车在百花高速路口等他们。陈某3每次都会给我的出租车带一个包。我不知道包里有什么。 黄moumoumou把我的车开到惠东县,收费1800元。
在鉴别出混合照片后,李某1鉴别出黄某、陈某3和曾某。
9.证人欧某证词:广东福××××××出租车最初由黄某和李某一方承包。从2012年8月16日起,李某1和我签约打车。 陈某3号(“慧”)曾经租了我的车带他回惠东县的马坝三四次,每次1800元。 第一次是在2012年底,陈某3请李某1和我开车去惠东县接他。我和李某一路开着一辆广东F ××××××出租车到惠东县五塘高速公路入口。一辆银色的深圳车由陈某3号开来。陈某三号拿了一个行李包到出租车上,我们三个回到曲江 第二次是在2013年除夕一个月后,李某1和我去惠东县见陈某3。这次当我们下了“百花”高速公路交叉口时,我还看到黄某和曾某站在一辆货车旁边。 不久,陈某3号乘最后一辆车来接我们。他拿着行李包上了我的出租车后,我们一起开车回去了。 在回程中,我没有见到曾某和黄某 第三次是一个月后,在惠东县百花高速公路的路口,我看到曾的蓝色货车和陈某3号也来和我们一起坐车,并拿着行李包来到我们的出租车上。我和李把他抱起来,回到曲江。 我不知道陈某3号行李包里有什么。他告诉我们不要问更多的问题。
在辨认出混合照片后,欧某认出了黄某和陈某3
10.证人曾某作证:黄某将我的五菱洪光面包车(车牌号为粤府×××××××××)打包,去惠东县四次。第一次是在2012年7月和8月。当时,有一个人名叫“牟辉”(陈某3)。当我们到达惠东县百花镇时,黄某叫我帮忙把金粉运回曲江。我没有答应。后来陈某三号让我和黄某先回曲江,他又找了一辆车回来。 黄moumoumou和我回到曲江后,我们看到陈某3号和另外两个人(司机)乘出租车回来(车牌号为粤福××××) 第二次是20多天后,黄moumoumou和陈某3把我的货车租给惠东县。黄moumoumou也让我帮忙把k粉运到Maba,但我还是没有答应 第三次是在20多天后,当黄Moumou和陈某3号去惠东县时,我同意了黄mou的请求,让我帮忙运输k粉。陈某3号先左转。我和黄moumoumou开车到惠东五塘高速公路入口附近的路边,等了大约10分钟。陈某3号开车过来,把一个黑色旅行包扔进了我的车里。然后我开车送黄moumoumou和陈某3回曲江 第四次是在20多天后。当我和黄moumoumou、陈某3号去惠东县的时候,我说我不会帮忙运输k粉,只会带人下去。黄moumoumou也认为再找一辆车更安全。 所以我们三个先开车去惠东县百花镇,然后陈某三号离开了。黄moumoumou开车到高速路口。我给了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面装着超过10万元的现金,给了坐在丰田车里的人。然后我和黄Moumoumou开车回曲江。 在曲江区下河村,陈某3号打车回来,我看见陈某3号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下车。 第五次是20多天后,我和黄moumoumou、陈某3一起去了惠东县百花镇。陈某3号上一次乘出租车和丰田一起离开。 很快,陈某三号让我和黄谋谋先上了高速公路,他打车就赶上了。 我和黄回到曲江后,陈某3号拿着一个黑色旅行包下了出租车。 黄moumoumou把我的车开到惠东县。车费是1500元,但他从500元中扣除了。事实上,我得花1000元。 当他为他运送火药时,他增加了我300元的车费。
在辨认出混合照片后,曾轶可认出陈某3号和黄某,李某1号是广东f ××××出租车的司机。
11.被告黄谋谋承认:陈某3号经常乘我开的出租车,所以我认识他 2012年底,陈某3号提议在我租来的房子里卖药粉赚钱。我们同意我出资5万元,陈某3号出资3万元。陈某3号会联系家人并负责销售。我会开车并保存购买的k粉。费用扣除后,我们将把钱分成两半。 我不知道陈某3号从谁那里买的药。我刚把他带到惠东县,然后他去见他的家人并买了毒品。 每次我们从惠东县购买6到12包金粉并归还给陈某的三个住处,他通常会带3到5包,其余的由我保管。 陈某3号拿走的k粉卖完之后,如果有买家向他要货,他会让我送一到三袋k粉到他家。 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5月,我和陈某将每月去惠东县一次。 我们有时会打车去惠东县(车牌号为广东×××××××),有时我们会加一辆五菱广智面包车(车牌号为广东××××××××),由我的家乡曾驾驶。 我和陈某3去惠东县买k粉。李一、曾一和欧一也一起去了。 然而,他们不知道我们要去买毒品。他们只负责收取1500元至1800元的车费。 2013年5月,陈某3号和我最后一次买了12包k粉。陈某3已经卖了8包,剩下的4包在我家。 三四天前,陈某3号说一个客人想一次买四个包。让我送四袋金粉到他的住处。 现在这四包k粉已经被公安警察没收了,但我不知道是怎么没收的
在鉴别出混合照片后,黄认出了陈某3号
12.被告何某供认:2013年5月28日17: 00左右,陈某3让我开摩托车去河边接他,然后回到他在何村的家。 在路上,他打了一个电话,可能是让某人在某个地方等着。 当他到达陈某的三个十字路口时,他说他会回家让我等着。他在他家旁边的一排平房猪圈里看到一个白色蛇皮包,并把它放在我摩托车的前踏板上。 我问他包里有什么。他说那是金粉,现在他想卖给别人。 然后陈某3号开着他的摩托车,带我在丽都酒店对面的街上四处寻找买k粉的人,但是我找不到。 所以他打电话给对方,他们没有接五六个电话。 后来,当我们搬到丽都酒店时,警察拦住了我。我被抓住了,陈某3号趁混乱逃走了。 我已经三次从陈某买k粉了。第一次是在2013年4月28日。我以500元的价格从陈某3号买了25g金粉,并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蕙子”。 第二次是在5月3日,我以900元的价格从陈某3号买了26克k粉。分包后,我把它卖给了“阿平”、“皇帝”和“阿丁” 第三次,5月22日,我以500元的价格从陈某3号买了25g金粉,并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子明”。
在鉴别出混合照片后,他鉴别出陈某3号和缉获的氯胺酮。
13.韶关第三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证实,黄、何两人进入看守所时身体检查正常。
14.广东省韶关第三看守所的医生罗某出具的证明确认,没有发现何某有任何身体异常记录,也没有发现何某有任何药物和医疗记录。
15.证人邓某证词1:我被黄某处分了。黄某某被拘留在韶关第三看守所时,进行了身体检查,没有发现身体受伤。 黄moumoumou在被拘留期间没有声称受到公安机关的酷刑逼供,也没有向我反映他感觉不舒服。
16.证人唐某证词1:黄某和我都被拘留在韶关一号监狱
17.证人张证词:我被何某处分了。当何某被拘留在韶关第三看守所时,他做了体检,没有发现身体受伤。 在拘留期间,他没有声称受到公安机关的酷刑逼供。他只听到他说他的手因为体力劳动而肿胀。他让我通知他的家人送他活络油。
18.证人陈某的证词1:我和他都被关在韶关一号监狱
19日,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公安局刑事调查组发表声明,确认(1)陈某3人在逃,“阿星”、“惠子”、“子明”、“阿亭”、“皇帝”和“河牟星”均未能查明。(2)下河村入口处没有视频监控;(3)在林乘坐的出租车上没有发现有电话号码的纸条;(4)黄Moumoumou和何moumou被捕时,没有在现场检查尿液。
20.户籍数据证实被告黄Moumoumou和何moumou的身份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原判决,被告人黄moumoumou与其他人一起出售和运输毒品,以谋取非法利益。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和运输毒品罪,是大量销售和运输毒品,应当依法严惩。 被告人何某知道其他人出售毒品,不仅提供交通工具,还参与贩毒。他的行为构成贩毒罪,是大量贩毒,应当依法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黄谋谋和何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并被定罪和支持。然而,何某被指控试图不当销售毒品。因为何某的毒品交易已经进入实质性的交易环节,他的行为是一个完整的毒品交易,应该得到纠正。 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经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黄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2) 被告何某被判贩毒罪,判处15年监禁,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三)本案查获的氯胺酮毒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销毁。
黄牟谋提出上诉,他辩护人辩护提议:
(1)黄谋谋在调查阶段所作的认罪是通过酷刑获得的,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这应该依法排除。 调查人员用酷刑逼黄某某招供,黄某某的右臂麻木,无法动弹。黄向邓报告说,同样的证人唐1、杨1、陈某2、王和其他人都可以证实黄被严刑逼供的事实。 调查机关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对黄某某进行记录和录像,也不能证明他没有刑讯逼供。
(2)如果曾轶可的证词相互矛盾,并且曾轶可没有出庭作证,则他的证词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3)本案查获的毒品未经黄某某确认,也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查获的四袋k粉是黄某某运往陈某三个地方销售的毒品。 综上所述,最初的判决得出结论,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贩毒和运输。
黄谋谋的辩护在法庭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黄谋谋在公安机关遭受酷刑逼供:
(1)黄某的纪律邓某1于2017年2月16日发表了《黄某入境声明》(Statement on Huang Mou's Entry),称由于黄某入境时间长,他记不起当时的情况。检察院要求我做的审讯记录与事实不符。
(2)证人王某2017年1月5日的证词证实,他听到黄某向唐某1反映,他的右臂疼痛,指关节红肿。黄某还告诉同一仓库的其他人,他被殴打了。
(3)证人唐某-1 2017年1月18日的证词证实,他听到黄某-so说他因手指疼痛和麻木而被“吊下飞机”。
(4)证人牟阳-1 2017年1月11日的证词证实,他听到黄某-1说他被公安人员殴打,双手非常疼痛,所以他举不起手,什么也做不了。
(5)证人陈某2号2016年12月28日的证词证实,他听到黄moumoumou说他被公安人员拷打逼供。
何某提出上诉和辩护人辩护提议,何某在调查阶段所作的有罪陈述是通过酷刑和胁迫获得的,这是非法证据,不能用作决定案件的依据。 何某不知道陈某3号在摩托车上吸毒,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3号在骑何某时告诉何某贩毒。 没有证据表明他和陈某同意出售毒品 此案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向他人出售过毒品。最初的判决发现他没有足够的证据出售毒品。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法庭上发表如下意见:一审认定黄某贩卖运输毒品,何某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诉人黄moumoumou和何某表示,刑讯逼供的借口无法成立,并出示韶关第三看守所的体检记录和体检报告予以证明。 建议二审驳回黄的上诉,维持原判。鉴于何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他是从犯。建议依法对何某进行二审判决。
法院确定
根据一审所列证据和辩护人和监察员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
2013年5月28日下午,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获悉,犯罪嫌疑人陈某3将在桃园西路、马坝镇、曲江区市丽都酒店区和林进行氯胺酮交易,即实施逮捕行动。 调查人员驾驶陈某3号的摩托车相撞,并迫使它停下来。坐在后座的上诉人何某被抓获,陈某3号逃离事故现场。 调查人员从摩托车踏板上查获四包可疑药物(经鉴定,可疑药物净重3,970克,全部检出氯胺酮,含量为84.7克/100克) 随后,调查人员在该市第一个交通信号灯处逮捕了林,并当场缴获了6.6万元毒品购买费(由于证据不足,林没有批准逮捕) 当天,调查人员在曲江区粘土镇孟周坝村委会第六队第四队逮捕了上诉人黄moumoumou。
一审时,上诉人黄moumoumou被判犯有贩毒和运输罪;上诉人何某犯有贩毒罪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判断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黄某贩毒运输的事实和证据
一审认定,上诉人黄moumoumou与陈某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三次以上租用李某1、欧某出租车和曾某面包车,并从韶关市曲江区购买氯胺酮,运回曲江区贩运。 2013年5月9日,黄moumoumou和陈某3号再次租车,去惠东县购买氯胺酮,运回韶关。此后,黄moumoumou将储存在家中的四包氯胺酮送往陈某的三处住所。 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公安机关逮捕陈某3号时查获氯胺酮3970克;证人李某1、欧某和曾某的证词;曾的货车通过高速公路交通信息和刺刀视频截图;黄moumoumou有罪陈述及调查期间银行账户存取记录
根据法院的听证,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黄销售和运输毒品的事实。
1.黄没有在现场被捕获,在现场捕获的氯胺酮外包装上也没有黄的生物痕迹;何某不认识黄某,也不能证明现场查获的毒品与黄某有关。
2.目击者李某1和欧某证明,黄某和陈某3在案发前曾多次将车辆租给惠东。每次陈某三号都会带着一个包上车回韶关,但他们不能证明包里有毒品,也不能证明黄某出售或运输过毒品。
3.目击者曾某证明,黄某和陈某3号将自己的货车租给惠东购买“K粉”(氯胺酮),并运回韶关。然而,调查期间提供的三份证词与证人李某1、欧某和黄某的认罪内容不一致。第一起和第二起案件都是依法传唤的。曾某没有出庭作证,他的证词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当曾轶可在2013年6月5日第一次提问时,他说他不清楚黄把他的车租给惠东做什么。 在2013年12月23日的第二次调查中,黄Moumoumou表示,他已经告诉黄moumoumou,把车租给惠东的目的是为了把k粉运回韶关,而当黄moumou和陈某3第三次去惠东县时,陈某3号在车里放了一个黑色旅行包。 在2014年6月27日的第三次询问中,据说黄让他运输k粉,但也有人说他从惠东第二次旅行回来时,带回了一袋东西(k粉)。第三次去惠东的时候,当他把黄的包放进车里时,他明确拒绝了,黄把包放进了另一辆车里。
曾轶可第二次作证说,黄告诉他要去惠东运输金粉。陈某3号把一个黑色行李包放在他的货车上。黄承认他不知道去惠东的目的。李1和欧1都证实陈某3每次都把行李包放在出租车上,而不是放在曾轶可的车上。
4.黄moumoumou在调查阶段发表了四份指控声明和一份录音录像。前三人都是有罪的陈述,承认他和陈某3号共同出售k粉,并声称他多次将曾某、李某1、欧某等人的车租给惠东购买k粉。 黄moumoumou第四次宣布逮捕,他不认罪,称之前的供词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 审讯录像时间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讯之间。它从2013年5月29日2051开始,持续10分53秒。它与录音不同步。 黄moumoumou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试验中表示,他只是被陈某3号雇来开车去惠东,并没有和陈某3号一起贩毒。他还说,他的认罪是在酷刑下作出的。
5.黄某的认罪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黄moumoumou在一审中被排除在酷刑之外的主要原因是黄Mou-mou在被拘留中心接纳时接受了正常的体检,黄Mou-mou在拘留中心的纪律证人邓某-1的证词,以及同犯唐某-1在2013年12月4日韶关市曲江区检察院调查期间的证词。 然而,证人邓和唐的证词不一致 邓某-1在检察院的调查中说,黄某-某在被拘留期间做了身体检查,没有发现身体伤害。黄某没有声称在拘留期间受到公安机关的酷刑,也没有向他反映他不舒服。 在法院的第二次庭审中,黄的辩护人提交了邓在2017年2月16日做出的“关于黄被录取的指示”,称由于黄已经被录取很长时间了,他们不记得当时的情况,检察院之前做的讯问记录与事实不符。 二审结束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于2017年8月30日要求邓某-1核实哪些与事实不符。邓某-1声称,黄某-1在进入该机构几天后向他报告了一些身体不适和双手麻木。此前,他向韶关市曲江区检察院作证说,黄某-1并未向他报告他身体不适的证词与事实不符,其他部分属实。 由于证人邓某1在2013年12月4日否认了部分证词,他最初证词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黄Moumoumou的辩护在第二次审判期间,人们还在法庭上提交了证人王某、唐某1、牟阳1和陈某2的证词,证实他们听到黄moumou说,他们曾被公安人员施以酷刑逼供,并遭受手部疼痛。 因此,不能确定在原审判中排除黄某在刑讯逼供中依据,也不能排除黄某在调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
6.公路交通信息和刺刀视频截图只能证明车辆交通的事实。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记录只能证明黄moumoumou账户在所涉期间有大量资金(从数千元到3万元不等)。两者都不能直接证明黄某的贩毒和运输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现场查获的毒品被认定为黄和陈某3号从惠东购买并运回韶关的证据。只有黄的有罪陈述被发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黄的陈述不能被排除为非法获得。 虽然黄moumoumou和陈某3号、曾某、李某1号、欧某等人在半夜或凌晨多次造访惠东县,并在短暂停留后立即返回,但他们被怀疑销售或运输毒品。然而,由于逃犯陈某3,证人李某1和欧某无法证明黄某向惠东租车的目的和具体行为。证人曾某的有罪证词不可信,本案中黄某销售或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何某贩毒的事实和证据
一审认定,上诉人何某根据陈某3号的要求,于2013年5月28日下午驾驶一辆女子摩托车去何村接陈某3号。陈某3号在摩托车踏板上放了四袋氯胺酮。何某知道陈某3号去贩毒,仍将摩托车借给陈某3号使用,并与陈某3号去交易场所进行毒品交易。 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公安机关在他被捕时从摩托车上查获的氯胺酮。何某在调查阶段的有罪陈述;陈某3号和何某的通话记录及证人牟林的证词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在贩毒。
1.虽然当他被捕时,他从他骑的摩托车上缴获了毒品,以及他为什么拥有摩托车,但他无法证实他的供词,因为陈某3号没有存档,他是否知道陈某3号在卖毒品并从陈某3号那里借了车,他是否有主观上一起卖毒品的意图。 通话记录只能证明陈某3号和何某在那天打过电话,不能证明何某和陈某3号谈过贩毒。 参与交易的林只能证实他是受“灰化”的指示,于3日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不能证明他参与了贩毒。
2.当他被抓时,他正被陈某3号车撞倒。他坐在摩托车后座,踏板上有毒品。 虽然何某为借用摩托车给陈某3号使用开脱,并搭车去买菜,但他不知道陈某3号在卖毒品,也没有看到毒品,其他原因有些牵强,但他不能排除他事先不知道陈某3号要交易毒品的可能性,他在得知后没有及时收回摩托车逃离犯罪现场,继续跟随陈某3号到交易现场。
3.在认罪书中,何某承认从陈某3号买了金粉,卖给了“蕙子”、“子明”、“阿丁”和“皇帝”。然而,公安机关没有发现“蕙子”、“子明”、“阿丁”、“皇帝”或任何其他证据,如银行记录和电话记录,以证明何某曾向他人出售毒品。
总而言之,只有某个人的供词被证明参与了联合贩毒。林书豪从陈某3号买了毒品,他不认识某某人,也不能指证他。此外,在他收回供词并发现他没有足够的贩毒证据后,他不承认事先知情。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本案虽然现场查获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和毒资,并且现场抓获了与贩卖毒品嫌疑人在一起的上诉人何某某和受人指使前来购买毒品的林某,后又根据前期掌握的情报抓获了上诉人黄某某,但是,由于真正的毒品卖家陈某3逃脱,毒品买家“阿兴”没有归案,在案三人互不相识,没有证据将上诉人黄某某和现场缴获的毒品联系起来。认定黄某某伙同陈某3租用他人车辆前往惠东县购买氯胺酮运回韶关市贩卖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要求。
虽然上诉人何某在现场被抓获,但他认罪的理由有些牵强,但除了何某的认罪外,档案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与陈某三号合谋出售。 即使他的认罪被认为是可信的,根据刑法谦抑原则,也应给予他适当的宽容,不应将他在事件发生期间没有事先计划也没有收回交通工具继续跟踪犯罪现场的行为视为犯罪。
在原判决中,上诉人黄某被判犯有贩毒和运输罪。上诉人何某贩毒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应用了法律错误 上诉人黄Moumoumou、何moumou和辩护提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有效并被接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维持黄的定罪量刑和他的定罪的意见将不被接受。
经法院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刑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结果
一、维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钟发兴子怡一号刑事判决第三项,撤销该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即对上诉人黄和合的定罪量刑
第二,上诉人黄某是无辜的
三、上诉人何某无罪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司法人员
首席法官郑月龙
黄梓琪法官
潘慧莉法官
裁判日期
2017年12月25日
职员
职员 张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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