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0-31 17:27:23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较为保守,甚至不平衡,部分缺失。 本文通过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各个阶段的梳理,具体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希望进一步完善。
01 一、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阶段滞后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指定诉讼代理人。” “可以看出,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最早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 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应当赋予被害人聘请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以实现与被告的权利对等,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并赋予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明确的诉讼权利,如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
02 二、应当保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对重要诉讼程序的知情权
(1)应将逮捕通知受害者及其代理人
目前,没有关于嫌疑人是否应将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通知受害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程序规则(试行)》继承了这一规定,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义务通知逮捕证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也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通知被害人。 提交人建议根据不起诉决定的做法,增加告知受害者的内容。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通知公安机关的同时送达,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部门申诉。
(二)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应当被告知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将被告知案件的移交。 然而,没有义务通知受害者进行检查和起诉。 受害者对刑事案的进展知之甚少,也没有什么知情权。当他们认为案件处理不公时,他们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误解,认为案件是秘密处理的,并质疑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03 三、被害人“上诉权”、阅卷权受到限制
首先,受害人无权对刑事案(刑事)的判决提出上诉,只能向检察院提出抗议。 然而,在实践中,检察院的抗议比例相对较低。第二,审查论文的权利受到限制。 根据两所高中的司法解释,受害者及其法律代表在不同阶段需要法院或检察院的许可。至于“许可”的具体标准,没有进一步“着陆”的详细规定 此外,当法院和检察院不允许时,受害者没有救济渠道,这就是所谓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04 四、被害人财产性权利的保护不尽完善
被告人民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嫌疑人被告或其亲属在刑事调查、审查和起诉或审判期间转移或藏匿财产,以逃避民事责任,使受害者无法获得民事赔偿。
有鉴于此,《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保护措施,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显然,启动安全措施程序有两种方法 首先,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采取保护措施。 然而,其中大多数人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不能惩罚在调查、审查和起诉阶段转移或藏匿财产的嫌疑人。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问题是,受害者能否在调查和起诉阶段申请保护措施?答案是肯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分为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那么刑事诉讼前保全措施也适用于诉讼,即被害人也可以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财产保全(见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国法律出版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刑法办公室编辑,第241页) 虽然该制度已经建立,但实际上,刑事辩护律师、公安警察、检察官甚至法官对此知之甚少,不知道如何操作,导致在调查和起诉阶段启动财产保全措施极为罕见。
诚然,公诉案件中许多受害者的指控和监督权是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他们行使的。受害者的权利是有限的,不会造成起诉和辩护之间的不平衡。 但是,必须指出,如果检察机关的意见与受害人的意见一致,当然没有问题。例如,如果检察机关的意见与受害人的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而受害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那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就尤为重要。 因此,逐步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具有现实意义。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