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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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4 13:58:49
一.资格和年假天数
1。资格:雇员带薪年假条例第2条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政府机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的雇员有权享受带薪年假。《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假。
你如何理解“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实际上,它相当混乱,全国各地的法院有不同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就此问题咨询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后,2009年印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的报告》,对有关问题的答复(沪府发〔2009〕149号)回答:“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这不仅包括雇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情况,还包括雇员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情况。 许多人看了之后仍然有点困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包括雇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两种情况”包含两个含义:1)雇员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年;(二)该员工在本单位以外的单位连续工作至少一年;
“还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是指员工在任何单位未完成一年,但几个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连续完成一年。这里没有限制,它必须是公司和前公司之间的连续性。前公司和前公司之间的连续性实际上是“不同雇主的连续性”。
在实践中,一些裁判只将“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理解为“在本单位以及本单位与原单位之间的连续工作”,而忽略了员工在本单位以外的两个其他单位之间连续工作12个月或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的两种情况。
以前深圳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正确的。《城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0年)第6条规定,如果工人申请年假并能证明他连续工作了12个月,应被视为有资格享受年假。后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了裁判指南,对此问题的理解再次出现偏差。它只限于该单位与原单位之间的连续性,忽略了雇员可能已经满足于他们已经连续工作12个月的情况这一事实。
就个人而言,我认为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而言,北京市高级法院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第十八条给出的解释最符合立法意图。
北京高等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答复:[/s2/》第十八条摘录
“连续工作12个月”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在同一或多个雇主连续工作12个月。
劳动者参加工作后,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条件的,此后的年假按当年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
2。享受天数:。《雇员带薪年假条例》第3条规定,工作不满10年共计1年的雇员有权享受5天年假。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对于那些已经完成20年的人,年假是15天。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的期间和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其他期间(视为工作期间)。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可根据记录、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
1。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员工应在当年休年假=(当年剩余日历天数÷365)×他们全年应享受的天数
[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年假天数以单位剩余日历日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无权享受年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本单位当年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
[案例分析] 张三丰已经在太极公司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卸任后,他于当年9月1日加入武当公司。张三丰在武当公司的剩余历日为122天。根据年假规定,张三丰一年可以享受5天假期。由于他在武当公司新工作,张三丰今年在武当公司的年假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到一整天,转换后不到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张三丰加入武当公司当年的年假为一天。
2。辞职年假=(当年通过的日历天数÷ 365) *全年享受的天数-当年休的天数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12条 用人单位终止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当年未计划休全年假,应根据职工当年的工作时间折算无薪年假,并支付无薪年假工资。但是,转换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得支付无薪年假工资。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本单位当年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当年已安排的年假天数。
[案例分析] 杨从云在天山公司工作3年,按规定享有5天年假。10月31日,天山公司与杨从云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一年,杨从云在天山工作了305天。假设天山公司一年中安排了两天假期,杨从云离职时应折算的假期天数为:(305-365)×5-2≈2.18天。由于0.18天还不到1天,杨从云在离职的一年中仍然可以享受2天的假期。
三。带薪年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1。年假、法定假日和公共假日之间的关系
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不包括在年假中。
2。年假与寒暑假的关系
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学人员享有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假天数。因此,《带薪休假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假。因工作需要,员工寒暑假天数少于年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年假天数。
3。年假和事假之间的关系
申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按规定扣工资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如果员工已经享受了本年度的年假,且本年度有20天以上的事假,且本单位未按规定扣薪,则员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假。
注:如果工资是在事假期间扣除的,不受事假天数的限制,每个人都应享受年假。
4。年假和病假之间的关系
如果工作1年但不满10年的雇员请了2个月以上的病假,如果工作10年但不满20年的雇员请了3个月以上的病假,如果工作20年以上的雇员请了4个月以上的病假,他/她将无权享受该年的年假。如果员工已经享受了当年的年假,而上述病假又在当年再次发生,他/她将无法享受下一年的年假。
5。年假与探亲假、婚假、产假等的关系。[/S2/]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工伤停工带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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